嘉義一家生產殘障電動車的成光公司林姓等5名員工相繼離職,轉到同樣生產殘障車的另家公司服務,成光以員工違反簽約離職後1年內「競業禁止」規定,向5名離職員工與5名保證人求償,台南高分院判他們分賠5萬元到16萬元不等,判決確定。

成光科技公司表示,53年起從事殘障電動代步車、高爾夫球車與零件製造,3名林姓與王姓、賴姓男子原是成光員工,另有5人分別是這5名員工的連帶保證人。


成光指出,5名員工及其保證人與成光簽有保證契約,依契約規定,員工若因故離職,1年內應遵守「競業禁止」規範,不得在中國民國地區內的其他同業任職,如有違反,員工與保證人須連帶賠償離職前的月薪100倍,作為違約罰金。

5名成光員工陸續在92年與94年間離職,分別轉任隆成集團旗下公司工作,工作內容與在成光所做的製造殘障代步車相同,已違反競業禁止規定;成光為此向離職員工、保證人10人求償違約金,求償額度從60多萬元到100萬元不等。

5名員工反駁,他們在成光擔任的職務非主要營業幹部,是較低職務技能,成光限制他們轉業期間過久、範圍過大,如同剝奪他們1年工作權,相當不合理,他們在隆成從事的工作並未危害成光任何利益,無賠償責任。


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結認為,既然5名員工與成光都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條款,依約,5名員工與5名保證人應負違約的連帶賠償責任,不過成光求償金額過高,判5組員工、保證人分別賠最低5萬元、最高16萬元不等金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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